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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,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分析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北京亿鸿因私出入境有成功案例吗?
  2. 如何看待「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」?

北京亿鸿因私出入境有成功案例吗?

    北京亿鸿,因私出入境有成功案例。

    北京亿鸿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,是一家有正规资质公司,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附近,经营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。

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,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分析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如何看待「肝癌患者帮人代购救命药被刑拘」?

谢邀~

即使卖药者本人是肝癌患者,卖的药是给病友。药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销售的,而且存在营利行为。他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,这是常识。

关于这件事情,小超人有一点点自己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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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最近《我不是药神》这部电影影响非常广泛,陈勇孤胆英雄的形象深入人心,癌症患者用药难的处境也得到空前的公众关注。世界有好药,国内用不上,真是一个忧伤的故事。

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的空前发达,信息传达异常快速。临床上经常能碰到,对自己的疾病非常清楚的患者,甚至有的患者会查询专业期刊文章和最新进展,另临床医生都汗颜。但是,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共性更有个性,治疗必须个体化,用药也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,盲目用药对患者绝不是好事。世间没有万能药,唯有新病、难病层出不穷。

我们可以希望药监局能够加快药物审核的速度更快,让广大患者受益。但是审核这个过程是不能忽略的,对药物的安全性需要特别谨慎。而且存在种族的差异,国外治疗有效的药,未必到了国内就十分安全和有效,这些都是需要评估和考量的。

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,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分析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个别人通过走私药品赚钱(程勇没赚钱),不管本身是不是患者,这种行为绝不可以被允许和推崇,否则后果不堪设想。法律是准绳。

任何人都不想和癌症沾上任何关系,因为只要患了癌,基本上就相当于判了死缓,那种绝望,相信只有病人本人才会感觉到,可有时命运偏偏对有些人不公平,总是和癌症不期而遇,除了接受,还有勇敢面对。

好在医学科技的发展,让本来没有多大希望的癌症患者抓住了救命稻草,可本题的那根救命稻草已经不是陆勇***中的格列卫,而是PD-1。同时,与陆勇***不同,本***也涉及到了金钱这种最最考验人性的东西。

PD-1,英文名 Programmed Death 1,程序性死亡受体1,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抑制蛋白。

何为免疫抑制?也就是说,这种蛋白质会抑制人体的免疫功能,免疫功能类似于大家说的抵抗力吧。

也许有人会认为,免疫功能被抑制肯定是不好的,其实,人体的免疫功能需要一个平衡,免疫功能下降,人体容易生病,比如说各种感染、肿瘤等,但免疫功能太强,人体也会生病,比如说自身免疫性疾病。人体每天都有很多各种类型的细胞正常死亡的,也就是程序性细胞死亡(programmed cell death,PCD),免疫细胞也不例外。

肿瘤发生时,人体的免疫细胞会主动杀死这些肿瘤细胞,让人体免受癌症之苦。但肿瘤微环境会诱导周围的免疫细胞高表达PD-1分子,同时肿瘤细胞会高表达PD-1的配体PD-L1和PD-L2,两者结合后导致免疫细胞功能被抑制,无法杀伤肿瘤细胞,肿瘤越来越大。

我们的抗癌药PD-1抑制剂,能阻断这一过程,恢复免疫细胞的正常杀伤肿瘤功能。

由此可见,PD-1抑制剂仅仅是为了让人体自身的免疫功能恢复正常,因此,属于肿瘤的免疫治疗范畴,同时,PD-1抑制剂可以对非常多的肿瘤起到免疫调节作用

这是很多人想不通的地方。首先,我相信抗癌药PD1对肝癌的治疗肯定有用的,所以,从医学的角度来讲,代购的PD1肯定不是***药。另一方面,从法律上来讲,不管国内有没有这种药,代购药都是属于***药的范畴。因此,严格的讲,可以将其看作***药,也可以将其看作真药,不同角度罢了,有点“真***时***亦真,***作真时真亦***”的感觉。

说实话,加价5%会多么?估计也就够邮费,相信不是为了赚钱吧,如果单纯为了赚钱,再多加价都有人会买这样的救命药。但不管怎样,只要是加价,就变成了商业行为,同时偏偏就因为这个5%,将本***的肝癌患者翟一平与另外那个***的陆勇区别开来了。

这么神奇的救命药,为什么总是人家外国人能研究的出来?

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,立马想到的是《我不是药神》这部电影,也是4年前陆勇案件的翻版。

肝癌患者翟一平从国外代购国内没有的抗癌药PD1回国,在原售价基础上加5%卖给了病友。姑且不论其加价是否合理,单就这一行为就构成了销售***药罪。

“药物”不仅是医学名词,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

那么什么是***药呢?我们看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二条和第五条是怎样定义的:

(二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

(五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

所以,很明显,从“法理”上来讲,翟一平确实构成了销售***药罪。大多数老百姓之所以一边倒地支持翟一平,是完全站在“情理”的角度想问题。但抛开“情理”,只谈“法理”,他确实违法,而他的违法和陆勇案还不一样,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收任何代购费,而翟一平收取了5%的代购费,这可能会影响法院在案件上的判决,不过这些就交给***和检察院处理吧。

还是那句话,于情可敬,于法该拘!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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