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标准道路货物运输检查规程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标准道路货物运输检查规程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怎样规范执法程序?
一、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
1、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;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、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;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,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。同时,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,
2、坚持无错不罚、小错轻罚,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二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
1、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,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;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、应用和证据审核;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,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,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。同时,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,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、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。
三、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
1、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,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;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,并明确其情形;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,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,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。
2、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。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,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,以提升执法效率。在执行方面,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,进一步明确了延期、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,增强可操作性。同时,为提高执法效率,便利当事人,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。
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检查内容?
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证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;
是否按照规定携带随车证明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、安全装置、防护用品等;
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货物装卸、运输和储存,处理事故及应急情况等。检查结果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,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交通运输行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?
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设置及人员配备也有具体标准。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规范(试行)》明确规定:拥有10辆以上(含)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,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。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。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,最低不少于1人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是:自用车辆(挂车除外)小于(含)30辆,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;30-60辆(含)的,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;大于60辆的,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,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,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。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》中规定,道路旅客运输企业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,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。专职监控人员的配置,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,最低不少于2人。
(一)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按照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》的要求,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(兼)职交通安全员;其它客货运输企业原则上按照50辆以下的1-2人,50-200辆的不少于3人,200辆以上的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备专(兼)职交通安全员;无注册登记车辆的客货运场站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***交通安全员。
(二)较大有车单位原则上按照每拥有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(兼)职交通安全员,不足50辆的可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的专(兼)职交通安全员。
(三)有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服务的学校或幼儿园应当由主管安全的校长(或园长)兼任交通安全员;无主管安全负责人的,由学校或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兼任。
第四条 交通安全员应当在公安交管、交通运输、教育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具体负责本单位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:
(一)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车辆、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,明确各部门、各岗位交通安全责任,并督促执行;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标准道路货物运输检查规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标准道路货物运输检查规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